
外遇蒐證監護通常是離婚中的溫床問題,但必須指出的是,監護權並不是很多人認為的全有或全無的主張。法律在確定監護權和育兒時間問題時,要求法官考慮“兒童的最大利益”。在可能的程度上,這通常意味著讓父母雙方積極參與孩子的生活。有鑑於此,“共同法律監護”通常是監護案件的理想結果。在這種情況下,父母雙方在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決定中都有發言權,例如教育,宗教教養和非緊急醫療。“唯一的法律監護權”意味著只有一位父母是決策者,但這比今天的規則更為例外。
共同的法定監護權不一定轉化為“共同的物理監護權”,即孩子與父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為每週幾天至每年六個月。由於多種原因,共同的身體監護可能不可行或不可行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將把監護權判給一位父母(“唯一監護權”),但通常會向另一位父母提供育兒時間表。